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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1-26 浏览次数:

安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师生及校园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安庆师范大学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二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校、院(所、中心)、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间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应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第四条  各院(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其他领导负有关心和重视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单位分管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七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院(所、中心)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院(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具体使用教师或实验员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八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院(所、中心)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九条  各院(所、中心)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安庆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表》)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所、中心)须将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教务处备案。各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须向学校报告并配合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院系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使用易然、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使用、保管和处置,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车床等)使用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对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实验安全。

第十三条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妥善保管,由学校联系专业机构定期回收处理。

第十五条  加大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有关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推广与校园卡一卡通关联的实验室门禁制度。重要的实验室,除要有物防、技防措施外,还应有人防措施。要设置专人值班制度。对值班人员要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被盗等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按规定配齐对口、专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院教字〔20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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