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2版)
第一条 为做好2012年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2009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7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不属于同一高等学校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向所在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高等学校在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从2009年及以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二条 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成果所依托的教学改革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项目结题和成果鉴定,并提交相关结题或鉴定材料(一式三份)。
教学成果其它附件材料,由高校负责审核和保存,不再上报。
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采用网络辅助管理。《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成果总结须在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网站上提交。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省财政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上报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参评成果。
(二)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三等奖和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由教育厅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异议期结束后,二、三等奖由教育厅批准,特等奖和一等奖由教育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六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教育厅或省政府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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