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指导和督查,促进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建立学校领导、教学管理干部、教学督导员及同行听课制度。特制定有关规定:
一、学校领导、教学管理干部、视导员和教师同行要深入课堂听课,各类人员听课数量要求如下:
1、校级领导中,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8节以上,其他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4节以上;
2、教务处领导及教研科负责人每人每学期听课8节以上;
3、各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每学期听课6节以上,其他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4节以上,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8节以上;
4、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周听课3—4节;
5、各教研室教师之间也应互相听课,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2节以上。
二、学校各级领导及督导员深入课堂听课是了解、检查教学情况的一条重要渠道;同行听课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高业务素质的有效方式,被听课教师应持欢迎态度。听课人员与被听课教师之间应相互尊重。
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提前到堂。听课要与检查、座谈、评议相结合,在听课期间,要检查授课教师的教材、讲稿、教案、教学日历、教学日志;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对教学效果作出评价。
四、听课时要认真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听课记录表和听课记录本。校、处领导的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送达各学院,各学院听课记录表也统一交到所在学院,听课记录本由听课人自留。各学院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将每位教师的综合评价结果报教务处。
五、各级领导听课的时间安排可灵活掌握。校级领导听课由教务处与校长办公室协商安排。听课人员在听课前对所听课程的内容要尽可能地有所了解。各级领导和教学管理干部参加听课情况,由教务处每学期汇总通报一次。
六、要尽量扩大听课覆盖面,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安排每学期每位授课教师被听课一节以上。
七、各级领导、教学督导员听课后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将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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