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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1-26 浏览次数:

安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科生学籍信息,是指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
  第二条  学生学籍信息以高考录取信息为准,原则上不变更。

第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包括更正和更改两种情况。更正是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情形;更改是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情形。
  第四条  学生申请变更个人学籍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有关规定,书面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请更正学籍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在全国普通高考报名采集时出现的错误信息。

第六条  如学生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有误,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由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校招生主管部门,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由省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正。学生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

(二)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

(三)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四)应届高中生由原毕业学校(往届生由高考报名点)出具的,加注生源地所在地市招生主管部门验证意见的证明材料;

(五)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县区级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改学籍信息:

(一)姓名中有生僻字在学信网注册时无法识别和显示的,学生可申请更改姓名,但生僻字必须改为同音字。

(二)身份证号码因后四位数重号错号需修改的,或因重复户口注销而更改身份证号中除出生年月日之外的数字的。

第八条  具有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按下列程序更改:

(一)学生须到教务处开具更改姓名的相关证明,持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更改。

(二)学生在公安部门更改姓名后,向教务处报送下列材料:1.学生修改信息确认表;2.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更改姓名证明。

(三)教务处审核后,起草学籍信息更改请示并汇总相关证明材料,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

第九条  具有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按下列程序更改:

(一)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学生修改信息确认表;2.县区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证号更正证明或重复户口注销证明(该证明必须注明两个户口系同一人)”;3.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由教务处牵头,有关部门按下列分工进行调查核实:1.教务处负责学生照片与本人比对工作;2.保卫处负责核实公安户籍部门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3.学生处负责学生信息变更原因调查。

(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教务处起草学籍信息更改请示并汇总相关证明材料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学校依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的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受理时间为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

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其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和学历学位电子注册时,一律以招生数据为准。

学生毕业后,其学历信息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符合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条件申请的,由学校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省教育厅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办理学籍身份信息变更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学籍身份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本科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申请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审批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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