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本专科生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教高[2003]9号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本、专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管理,使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高等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等专门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思维方法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水平,应达到相应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标准要求:
专科毕业设计(论文)应体现学生已经掌握并且能够运用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技术和初步研究能力。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应体现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并且能够运用本专业必需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思维方法,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和研究设计的能力。
本专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均应加强对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应用技术能力的培养,专科学生更应突出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过程
第三条 确定课题和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本科第7学期、专科第5学期、五年制专业第8学期,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准备好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基本要求及相关资料,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确定各自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学期末,由学生所在的学院(系)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撰写与毕业实践、实习环节,应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 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原则。总的原则是必须符合学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
1、课题所涉及的知识和技术应在学生所学专业领域内,根据课题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可有一定的突破;鼓励学生有所创新和拓展,或开展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渗透。
2、课题的选定,应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自然和人文科学的实践中和实际问题中选取,能反映学生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可直接承担或参与实际的科研课题,少选虚拟课题,以提高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理论和专业技术,综合性地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多人共同承担或参与的大课题,其下面的小课题应有明确的界限,各小课题应有明确的技术指标或内容要求。
4、课题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度,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选题应达到综合训练目的,注意避免范围过专过窄或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
第六条 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教学实践过程,分前期、中期以及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具体由学校的院(系)组织进行,学校教务处进行抽查、总结,及时指导。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1、已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理论研究人员。
2、首次参加指导工作的指导教师,应在具有高级职称、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工作;鼓励助教、研究生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参与相关的辅助性指导工作。
3、提倡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相关管理干部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但一般应由本校教师负主要责任。
4、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宜过多,指导多人应有合理结构的导师组。
5、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院(系)负责审查,报校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l、按规定拟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题目,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支持、指导学生自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或题目;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报告关。
2、制订指导计划,在参考文献、资料、实验设备、器材等有关方面帮助学生作好准备工作。
3、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方案及进程安排,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性问题。
4、重视学生文献检索和文献分析等基本功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指导学生规范地撰写论文。
5、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如实评价学生表现,公正地评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和成绩,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
6、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内容,同时提出全面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7、注重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端正学风,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把育人放在首位。
第四章 学生任务
第九条 普通高校的每个本、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实践。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期间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根据所接受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参考有关文献,综合应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选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拟定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或题目,但应征得指导教师的正式认定;由学生自己选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应提前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报告。
2、在教师指导下,制订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方案分段实施时间、任务、检验方式等在内的课题进度计划。
3、按进度计划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收集整理相关研究资料,开展实验、实践或调研活动,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和实践记录。
4、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应学习、参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期刊论文,并有一定量的引文。
5、做好准备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真实诚信,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2、遵守制度,保证出勤,因事因病离岗,必须事先向指导教师请假。
3、独立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毕业设计(论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基本结构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结构:
1、前置部分:包括封面、任务书,中、英(外)文摘要和目录页等;中文摘要一般不少于300字,并译成英(外)文。
2、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或绪言、正文、结论、致谢和参考文献等;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字数理科要求在6000字以上,文科在10000字以上;专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字数理科在4000字以上,文科在6000字以上。
3、附录部分:设计图纸、实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简介,照片和翻译论文、资料的原文、计算机程序等。
4、结论:指导教师审阅意见、评阅人评阅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由学校的院(系)统一组织答辩干作,以检查学生达到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的实际程度。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学校的院(系)成立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进行,并负责审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后成绩与评语,完成毕业答辩的总结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审阅签名,提交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2、学生要准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发言提纲,介绍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时间一般为:本科15—20分、专科10一15分钟。
3、答辩教师提问及学生回答15—20分钟。
4、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他学生可以参加旁听。
5、答辩结束,答辩小组应为每位答辩的学生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并给予等级评定(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于评定成绩有异议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作出处理,或组织二次答辩。
6、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结束,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小组意见,正式给学生确定成绩和等级,并建议是否颁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位。
7、毕业设计(论文)不能免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做;经重做仍不及格者,属本科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规定予以补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属专科生,要将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如实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院)长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
1、学校的院(系)相应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其答辩委员会也可外聘相关专家和研究技术人员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其职责是组织并领导答辩小组进行工作;每位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应在2人以上(学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该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
2、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导下,成立若干答辩小组,其中应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和任组长。
3、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审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后成绩与评语,完成毕业答辩的总结工作。
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完成以后,应外聘相关教授、专家对其毕业设计(论文)及评定成绩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可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3—5%。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要根据每年毕业生人数,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年度教学任务经费开支专项计划,并根据学校经费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经费标准。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论文及软盘、总结材料、统计表等资料,由各学校的院(系)统一收存,每人一袋,封面应有目录清单。其中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一份交学校教务处存档,一份交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由院(系)存档;优秀毕业论文应长期保存,并应汇集成册。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全省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奖惩办法。
1、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在指导期间,对连续2周时间不从事与论文指导相关工作的指导教师,学校有关部门要给予批评纠正;对于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或失职的指导教师,视其程度,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凡缺席时间过长者,视情况应给予处理。
3、凡在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或撰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和直接拷贝使用他人相关内容者,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九条 安徽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本专科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每四年组织一次先进指导教师、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
1、在学校评选毕业设计(论文)优秀论文的基础上,各学校按当年毕业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名额推荐给省教育厅,即作为全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优秀论文;并从中选优,汇集出版《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优秀论文集》。
2、评选全省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先进指导教师。
3、评选安徽省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掌握本规定的精神实质,本专科院校、性质不同的院校都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鼓励支持学校创造性的开展毕业设计(论文) 的管理工作,鼓励、指导学生创造性的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所制订的实施细则,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教育厅高教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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